狗在公园抓伤我小孩,没有牵绳没有养狗证,是否全责?

时间:2023-11-18 作者:潍坊律师

遛狗不牵绳子的法律责任有: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财产损失的,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
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
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,应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无免责事由,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
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不牵狗绳,狗去侵害他人的,他人采取紧急避险将狗打死的,不负责承担责任。但是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
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
违反管理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gmaxfx.com/152271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黄山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 固原律师 宜春律师 贵港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工伤律师 杭州下城区律师 丽水律师网 杭州律师电话 杭州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 杭州遗产继承律师 北京律师 邢台律师 绥化律师 梧州律师 雅安律师 文山律师 迪庆律师 深圳律师 珠海律师 济宁律师 南湖律师 吴兴律师 杭州律师在线咨询 杭州离婚谈判律师 杭州商事律师 玉山县律师